委託用藥規定

依據: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》第11條規定,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,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。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,應確實核對藥品、藥袋之記載,並依所載方式用藥。

為了使幼兒用藥更安全謹慎,煩請家長們配合,如需委託老師用藥請詳細填寫「託藥情形」。
下列幾項請家長務必配合,否則不得給藥:
  • 藥物的名稱、使用方法、委託用藥時間及劑量請清楚寫於聯絡簿的託藥欄位。
  • 因藥物係由家長提供予本園,敬請務必提供處方籤予本園
  • 家長所託付之藥物有效期為兩週(14天),如超過藥袋(處方籤)上之日期兩週,基於用藥安全原則不協助給藥。
  • 因考慮嬰幼兒用藥安全,不協助餵用處方過期或變質之藥物,藥水在開瓶後最多以一個月為限,且本園不主動給予任何口服藥品,且不給予任何侵入性藥物(如,塞劑、注射劑等)。
  • 請家長準備當日所需用藥藥量即可,勿將原裝藥水做分裝。
  • 如有委託保健食品、乳酸菌、維他命、藥膏、中藥…也請家長務必於托藥欄位上註明藥物名稱及有效日期。
  • 本園在校僅協助中午餵藥1次,本園託藥時間為午餐前11:30至午餐後13:00。
  • 前一餐用藥請自行在家中按醫囑提早4或6小時前完成。★若在校託藥時間與前一餐用藥未達醫囑所需間隔時間,本園將不予餵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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